芯碁微装: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资料图)
证券代码:688630 证券简称:芯碁微装 公告编号:2022—074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帅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发行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2,528.57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9,768.57 万元”。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2,528.57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合计 109,922.68 82,528.57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9,768.57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合计 109,922.68 79,768.57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的预案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就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结合本次发行方案 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 稿)》。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的议案》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结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编 制了《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说明(修订稿)》。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 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责任。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提供的担保; 形。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或者受该控股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提供反担保。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前述担保。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豁免适用第前款条第(一)项至第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条 (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条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控股 股东支配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违 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定的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为出席。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券交易所备案。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记日的股东名册。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码。 序。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开披露。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置;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项; 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序 修订前 修订后号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 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编制。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 《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徽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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