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储物柜存放物品丢失,谁来担责? 全球观热点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健身房健身时,将自己的手机及衣物等随身物品存放于健身房更衣室的储物柜内,离开时发现手机丢失。随即告知健身房工作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储物柜有被撬痕迹。但因更衣室未安装监控,无法确定手机何时由何人窃取。
王某以某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手机被盗为由,多次与健身房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健身房负责人称,健身房内张贴有“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其已尽提醒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赔偿手机损失。
【资料图】
调解结果
原告的手机丢失虽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健身房作为消费场所,应对消费者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健身房张贴有 “请保管好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应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相应责任。
而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能判断更衣室内的储物柜只是起到暂时存放随身衣服的作用,缺乏与贵重物品保管相称的安全手段,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能对自己的贵重财物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原告亦应对其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手机损失800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应加强安全意识,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避免随意搁置或看管不力。如果携带贵重物品,应向保管人声明并交给专门的贵重物品保管处保管,最好不要放置在更衣室中的个人储物柜,毕竟更衣室中没有办法安装监控,且该储物柜并不是保险柜。
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则不应抱有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侥幸心理,而是应加强安保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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